(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7月20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来宾某物业公司(下称当事人)因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被该局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处违法收取费用1倍的罚款3303.95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18年1月15日,当事人与来宾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某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2018年2月1日签订《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2024年5月至2026年2月期间,当事人在代收小区业主电梯用电、水二次加压用电、电梯及照明用电等公摊电费过程中,因当事人与税务部门沟通有误,误以为代收代付电费环节需要缴纳增值税,并把该增值税计入上述公摊电费一并收取。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数据统计,2024年5月至2026年2月,当事人以0.5503元/千瓦时的电费单价收取小区电梯用电、水二次加压用电、电梯及照明用电等公摊电费共计293252.17元,其中以0.5441元/千瓦时的电费单价收取上述公摊电费缴付给供电部门共289948.22元,以0.0062元/千瓦时的电费单价违法多收费用3303.95元被当事人作为增值税缴付税务部门。

另查明,根据《某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法定税费应从物业服务费用开支,以及2026年4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兴宾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回复当事人的材料显示,税务部门认定当事人代收代付电费不属于应税交易。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桂发改价格〔2021〕954 号)及《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来发改价格函〔2021〕10 号)规定,广西区内居民合表(1-10 千伏)用电价格为0.5441元/千瓦时。
当事人知晓上述违法行为后,能够主动配合调查、积极落实整改,于2026年4月16日已将违规多收取的电费3303.95元全部退还小区业主。故对于违规多收取的电费3303.95元,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不再作为违法所得进行没收。
当事人通过超过政府定价的电费单价多收公摊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上行政处罚。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廖胜华 蒙慧娟
编辑 | 冯世玺
审核 | 沈艳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