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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医院电梯更新采购项目投诉案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基本案情

  A供应商投诉称,采购人S医院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电梯更新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招标文件合同包1的评分标准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对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9月20日向财政部门投诉。

  A供应商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第四章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一)技术评分项1—2、1—4、1—5、1—6、1—15、1—16、1—17是贴合某一电梯品牌现有检测报告的量身定做,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倾向性。以上技术评分项中关于“检测报告”未给潜在供应商进行检测和提供检测报告预留必要的时间。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1—4、1—5、1—6、1—15、1—16、1—17中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均非国家强制要求的检测报告,且完成相应检测所需的检测周期通常为90日。该项目自发布招标公告至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仅间隔21日,部分供应商在获取招标文件后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检测。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关于“技术评分项1—4、1—5、1—6、1—15、1—16、1—17是排他性条款”的投诉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理由

  财政部门认为,技术评分项1—4、1—5、1—6、1—15、1—16、1—17中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均非国家强制要求的检测报告,且完成相应检测所需的检测周期通常为90日,部分供应商在获取招标文件后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检测。

  结合已经查明的事实,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检测报告但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故投诉事项成立。

  案例启示

  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设置相应的评审因素时,要坚持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不能随意、盲目地拔高供应商的资格、技术、商务等条件,科学合理地保证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促进供应商充分参与竞争。

  在本案中,采购人虽然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但对于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所需的必要时间,采购人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工作,如检测报告所需时间较长,应当适当延长开标时间或采用承诺中标后提供的方式设置相关评审因素,否则可能构成“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供稿单位: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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